为体现党和政府对高校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黑财教[2007]69号《黑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与资助标准
(一)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我校在校学生中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本科学生,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开支。
(二)国家助学金共分三等,一等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4000元;二等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三等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二、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无旷课行为,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节俭,积极参加勤工俭学活动。
(六)申请一等国家助学金的同学,原则上要有下面情况之一:
1.烈士子女或孤儿或经济困难的单亲家庭的;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的;
3.建档立卡的贫困家庭的;
4.本人患重大疾病,无力承担高额医药费用的;
5.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家庭基本没有经济来源的;
6.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国家助学金:
1.违反国家法令和校规、校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后未解除的学生;
2.休学的学生。
三、评审组织机构
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材料报送等工作,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
四、评审原则及程序
1.国家助学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
2.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必须为我校在籍、在校的学生,且获助学生信息必须在我校当年的“贫困生电子数据库”中存记载;
3.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必须严格依据《哈尔滨师范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进行;
4.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
(二)评审程序
1.国家助学金每年9月开始评审,各学院按照学校下发的《关于评选年度国家助学金评审通知》及分配的名额后,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学工办主任为副组长、全体辅导员担任成员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并召开学年大会,向全体学生传达学校评审通知;
2.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本人应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认真规范如实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并按时提交给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3.由辅导员组织获助学生所在班级同学对其进行民主评议,并将评议后拟确定的获助学生名单报请学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和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将获助学生名单在学院指定地点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获助学生相关材料报送到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
4.由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按照评审条件对各学院上报获助学生资格进行复审,将审核通过的获助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
5.学校公示无异议后按要求上报黑龙江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助学金的发放与监督
(一)学校在接到由省财政划入的助学金后,学生工作处、财务处将进行联合发放,严格保障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挤占;学校纪委将对违反规定的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严厉处理。
(二)如果发现有获助学生用所获助学金进行请客、送礼、奢侈消费等行为,学校取消该生下一次申请助学金资格。
六、责任与义务
(三)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要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刻苦学习,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全面提高自身素质。
(四)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有义务参加由学校组织的各项公益活动。
(五)受助学生如果有下列行为,学校将停止发放该生的国家助学金。
1.违规违纪行为;
2.利用资助金请客、铺张浪费,或购买奢侈消费品;
3.在申请奖励或资助过程中弄虚作假者,除停止发放该生的国家助学金外,将取消其下一年度的申请资格。